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2、376號被告李功華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新聞摘要:

  • 李功華等7名員警雖否認收賄,但嘉儷寶等酒店業者曾小琪、曾筠心及公關呂振世、邱信瑋及會計林琪、余沛樺等6人坦承行賄李功華等7名員警,卡拉OK業者相同雲、鄭雅文及李政忠均坦承行賄員警陳俊安,且有證人證詞、帳冊、對話紀錄等證據可以證明。
  • 員警吳翊銘遭起訴收受業者賄賂,及凃維廉遭起訴收受相同雲賄賂部分,除行賄者之證詞外,欠缺補強證據,因而判決無罪。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2、376號被告李功華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11年11月3日上午11時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一、員警部分:

(一)有罪或無罪諭知:

1.李功華、凃維廉、陳俊安、陳彥安、張寧、陳錦男及許峻銘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李功華處有期徒刑7年6月,凃維廉、陳錦男及許峻銘各處有期徒刑7年8月;陳俊安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陳彥安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張寧處有期徒刑8年。均褫奪公權3年。

2.凃維廉、陳俊安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凃維廉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陳俊安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均得易科罰金。

3.凃維廉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4.吳翊銘無罪。

(二)沒收:

李功華、凃維廉、陳俊安、陳彥安、張寧、陳錦男及許峻銘之犯罪所得依序為14萬元、22萬元、121萬元、62萬元、123萬元、16萬元、24萬元,均沒收。

二、業者部分:

(一)有罪或無罪諭知:

1.曾小琪、曾筠心、游岳羲、呂振世、邱信瑋、林琪、余沛樺、朱永智、相同雲、鄭雅文及李政忠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曾小琪、曾筠心、游岳羲、邱信瑋、林琪均處有期徒刑6月,朱永智處有期徒刑5月,呂振世、余沛樺、相同雲均處有期徒刑4月,鄭雅文處有期徒刑3月,李政忠處有期徒刑2月。均褫奪公權2年。均得易科罰金。

2.曾小琪、莊靖華及巫麗貞均犯圖利媒介性交罪,曾小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莊靖華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巫麗貞處有期徒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

3.以上曾小琪、莊靖華所處之刑,曾小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莊靖華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均得易科罰金。

4.曾筠心、游岳羲、呂振世、邱信瑋、林琪、余沛樺、朱永智、莊靖華及巫麗貞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5.劉秀惠、張矩豪均無罪。

(二)緩刑宣告:

曾小琪緩刑5年、曾筠心、呂振世、林琪、余沛樺、相同雲及鄭雅文均緩刑2年,應提供40至160小時不等之義務勞務,並參加2至4場不等之法治教育。

(三)沒收:

曾小琪之犯罪所得12萬9,000元及經扣案之筆記型電腦2臺均沒收。鄭雅文、李政忠及巫麗貞經扣案之行動電話各1支均沒收。

貳、有罪事實及理由、論罪及科刑摘要:

一、事實摘要:

(一)酒店業者行賄員警:

臺北市中山區Fair Lady、嘉儷寶、紀梵希、媚儷酒店業者曾小琪、曾筠心、游岳羲及會計林琪、余沛樺為求營運順利,免遭員警頻繁臨檢,且為求店內遭遇事故得獲員警妥速處理等目的,於102年2月至107年4月期間,依序交由店內負責公關業務之游岳羲、呂振世、邱信瑋及泊車員工朱永智,先後按月對酒店所屬轄區的中山分局偵查隊員警陳錦男、許峻銘或中山一派出所員警李功華、凃維廉、陳俊安、陳彥安及張寧行賄。陳俊安共計收賄112萬元,陳錦男等人收賄金額如前述沒收欄所記載。

(二)卡拉OK業者行賄員警:

臺北市中山區水鄉、888卡拉ok店業者相同雲、鄭雅文及李政忠,先後為求營運順利,免遭員警頻繁臨檢之目的,於104年2月至106年1月期間,每逢三節對上開2間店所屬轄區的中山一派出所員警陳俊安行賄。陳俊安共計收賄9萬元。

(三)製作不實臨檢紀錄表:

中山一派出所員警凃維廉、陳俊安於104年1月至106年9月期間,先後前往嘉儷寶、紀梵希酒店臨檢時,明知酒店內有女陪侍坐檯陪酒,竟自行或利用不知情的員警於臨檢紀錄表上作不實記載,再將該表繳回所屬中山一派出所。

(四)妨害風化:

Fair Lady業者曾小琪、會計莊靖華、外部幹部巫麗貞,於106年2月至107年2月期間,在Fair Lady酒店,媒介店內公關小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以牟利。曾小琪因此取得犯罪所得12萬9,000元。

二、理由摘要:

(一)酒店業者行賄員警:

除有酒店業者被告曾小琪等人之供述、證詞外,另有酒店內部帳冊可以佐證。至於起訴書雖認為本案是員警包庇酒店業者媒介性交易、以女陪侍坐檯陪酒之違背職務行、收賄行為,然依卷內事證無法證明除Fair Lady酒店以外之其他3間酒店有媒介性交易行為,亦無法證明被告李功華等人(凃維廉、陳俊安除外)均知道酒店內有媒介性交易、以女陪侍坐檯陪酒情事,且業者行賄時亦未為任何請託、表示,收賄員警亦未答應協助任何事項,自難認定本案是構成違背職務行、收賄。

(二)卡拉ok店行賄員警:

除有業者被告鄭雅文等人供述外,另有對話紀錄可以佐證。

(三)製作不實臨檢紀錄表:

依證人朱永智等人之證詞及酒店帳冊,可以證明被告凃維廉、陳俊安2人常到嘉儷寶或紀梵希酒店消費,因此他們2人知道這2間店內有女陪侍坐檯陪酒,且這2間店於臨檢時不會刻意調離女陪侍,被告2人知道有女陪侍在場,卻自行或利用不知情之員警製作不實臨檢紀錄表。

(四)妨害風化部分:

卷內有被媒介性交易之公關小姐之證詞、相關帳冊及對話紀錄可以佐證。

三、論罪說明:

(一)李功華、凃維廉、陳俊安、陳彥安、張寧、陳錦男、許峻銘收賄部分,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第5條第1項第3款之有調查職務之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二)凃維廉、陳俊安製作不實臨檢紀錄表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三)曾小琪、曾筠心、游岳羲、呂振世、邱信瑋、林琪、余沛樺、朱永智、相同雲、鄭雅文及李政忠行賄部分,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
(四)曾小琪、莊靖華及巫麗貞媒介性交易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

四、科刑說明:

一、減刑部分:

曾小琪、曾筠心、林琪、余沛樺、呂振世、邱信瑋、相同雲、鄭雅文及李政忠均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鄭雅文及李政忠交付陳俊安之賄款在5萬元以下,亦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呂振世經檢察官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量刑說明:

審酌李功華、凃維廉、陳俊安、陳彥安、張寧、陳錦男、許峻銘職司員警之職,原應戮力從公,堅守公務員廉潔形象,始不負國家栽培及人民期望,竟捨此不為,為圖個人私利,未嚴守分際,收受業者賄賂,有辱國家所授官箴清譽,足使人民喪失對於國家公務機關公正執法之信賴,嚴重破壞公權力執行威信;陳俊安、凃維廉於執行臨檢時,未據實登載店家實狀,有害相關主管機關管理之正確性。曾小琪、曾筠心、游岳羲、呂振世、邱信瑋、林琪、余沛樺、朱永智、相同雲、鄭雅文、李政忠為圖酒店或卡拉OK店經營順利,求一己私利,竟行賄員警,所為實不可取;暨衡酌各被告犯罪情狀、手段、所得、期間、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上開判決結論欄之刑。

參、無罪理由摘要:

一、妨害風化部分:

卷內事證無法證明嘉儷寶、紀梵希及媚儷酒店有媒介性交易行為,則於此3間酒店工作之被告曾筠心等人均無罪。

二、酒店業者行賄員警部分:

被告吳翊銘收賄部分,除酒店業者之證詞外,卷內酒店帳冊上無任何相對應於吳翊銘被起訴收賄期間之賄款紀錄,亦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被告劉秀惠、莊靖華雖為媚儷及Fair Lady酒店會計,但並未經手賄款或參與行賄員警事宜,2人僅單純依照被告曾小琪指示登載酒店帳冊,而被告張矩豪為嘉儷寶等酒店泊車人員,沒有參與行賄員警事宜。

三、卡拉ok店行賄員警部分:

被告相同雲、凃維廉間之行、收賄,卷內僅有被告相同雲之指證,然被告相同雲之指證欠缺確信,且卷內無任何其他事證可以補強其證詞的真實性。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廖建傑、陪席法官王星富、受命法官吳旻靜

伍、本案有罪部分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得上訴;無罪部分,檢察官得上訴。
陸、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檔案下載

  • 1111103 110年度訴字第172、376號被告李功華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doc
  • 1111103 110年度訴字第172、376號被告李功華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11-11-03
  • 更新日期:111-11-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