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李述德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字型大小:

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被告李述德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民國111年10月28日下午2時29分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一、李述德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5年。

二、趙藤雄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年10月,均褫奪公權1年;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期約賄賂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6月、1年2月,均褫奪公權1年。

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趙藤雄被訴行賄劉演交、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無罪。

三、周勝考共同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9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就諭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四、海治平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海治平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人蔘禮盒1盒、蔘精3瓶及新臺幣6萬9,797元均沒收。

五、洪嘉宏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4月、2年8月、2年6月,均褫奪公權2年;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2月、2年、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2年、1年;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之隱匿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1年。上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洪嘉宏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550萬元,均沒收。

六、徐弘宇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七、黃慶銘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3罪;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共2罪,均免刑。

八、陳玉梅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8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九、趙玉女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8月。

十、林立基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林立基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十一、許銘文、蔡秀芬、顏正雄、林裕昌、簡賢文、莊政雄、邱膺銓、劉演交、蔡仁惠、趙文嘉、趙信清、許自強、湯佳峯、林湘玲、孫寧生、陳志村、高怡珠、陳宜娟、蕭金花、王清仕均無罪。

貳、本案有罪之事實、理由、論罪量刑與沒收;無罪之理由,摘要均詳附表所示。

參、合議庭成員:

一、附表一至三部分:審判長周玉琦、陪席法官廖晉賦、受命法官吳承學。

二、附表四部分:審判長江俊彥、陪席法官廖晉賦、受命法官吳承學。

肆、本案有罪部分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得上訴;無罪部分,檢察官得上訴。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一致者,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新聞摘要:

壹、大巨蛋案:

一、有罪部分:李述德為大巨蛋案甄審委員、召集人暨會議主席、議約主談人,並經時任臺北市長馬英九指示有關議約事項全權授權由其決定,係受臺北市政府委任處理大巨蛋案議約事務之人,對於其主管、監督之大巨蛋案議約事務,明知違背修正前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及臺北市政府公告之大巨蛋案申請須知7.1規定,為圖遠雄巨蛋聯盟之不法利益,在議約、甄審會議主導裁示放寬地上權、營運資產處分限制;降低違約金數額及上限;刪除營運金條款,直接圖遠雄巨蛋聯盟之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嚴重損及臺北市政府及全體市民權益,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

二、無罪部分:大巨蛋案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專案評定小組第1次審議會審議委員林裕昌、簡賢文之意見並不在本案評定範圍內,而不影響本案評定結果,渠等簽署並交付同意書不構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受內政部依法委託之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執行長、副理、工程師許銘文、蔡秀芬、顏正雄自不構成圖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

貳、趙藤雄等涉犯行收賄、偽造文書、虛偽增資等部分:

一、有罪部分:

(一)趙藤雄為加速推動土城開發案都市計畫審議及環評審查,以遠雄集團土方清運工程(含大巨蛋土方工程)交由周勝考實際掌控經營之勝益營造公司承攬,行賄周勝考利用與其新北市議員職務具有實質影影響力之密切關連行為,踐履為遠雄集團解決於新北市轄區內所遭遇與新北市政府行政職權有關問題,周勝考因此於遠雄土城開發案中要求新北市政府城鄉局審議科長海治平加速舉辦環評公聽會,周勝考並於會前協調疏通反對議員及列席環評審查會發言護航,另以200萬元行賄反對開發案議員林銘仁;周勝考另虛增勝益營造公司資本額至1億元。趙藤雄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周勝考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第11條第2項之行求賄賂罪、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股款罪。

(二)趙藤雄以由魏春雄交付價值10萬8,675元正官庄人蔘禮盒及花蓮遠雄悅來飯店4天3夜免費食宿(趙藤雄實付金額6萬9,797元)之賄賂及不正利益,行求海治平踐履協助加速推動土城開發案及護航新莊安泰段開發案之都市計畫審議,海治平於偵查中就 前開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客觀犯行均坦承不諱,且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趙藤雄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交付賄賂罪,海治平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沒收。

二、無罪部分:

(一)趙藤雄與魏春雄透過蔡仁惠行賄劉演交200萬元部分,經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劉演交建築師事務所完成遠雄建設公司委任設計之合理報酬為362萬6,190元,是檢察官主張趙藤雄給付劉演交之200萬元並非不正利益,自應為趙藤雄、劉演交、蔡仁惠無罪諭知。

(二)趙藤雄以虛灌H115工程追加第三層垃圾費用補貼周勝考購買「遠雄左岸采梅園」1戶差價行求周勝考踐履協助取得新店土地農用證明及護航加速土城開發案環評審查暨施壓公務員隱匿設計容積率實質決議部分:

因H115工程確實挖到大量垃圾,而有增加清運費用必要,難認係為給予周勝考不正利益,而虛灌清運費用,故檢察官起訴遠雄集團總管理處採購室協理、副理莊正雄、邱膺詮涉犯背信、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應為無罪。趙藤雄、周勝考此部分所涉不違背職務行賄、收受不正利益罪,趙藤雄另涉背信、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應不另為無罪諭知。

參、洪嘉宏等期約、收受賄賂部分(各被告均為有罪判決):

洪嘉宏擔任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下稱城鄉分署)分署長,代辦全國各地眷改土地標售案之招標作業及後續都市更新計畫,分別與徐弘宇、黃慶銘就臺南精忠段眷改等案,向趙藤雄、魏春雄等人期約賄賂,嗣收受合計3,550萬元賄款,尚未收受之期約金額8,750萬元,洪嘉宏復掩飾、隱匿上開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等事實,業經洪嘉宏、徐弘宇、黃慶銘自白,核與卷內事證相符,且依黃慶銘、洪嘉宏之供述、證人魏春雄之證述及從趙藤雄公事包內扣得之文件(記載分期交付賄賂情形)等證據,可認趙藤雄有同意並已實際交付賄賂。洪嘉宏、徐弘宇、黃慶銘所為係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罪;趙藤雄係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期約、交付賄賂罪。洪嘉宏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之隱匿贓物罪。

肆、趙藤雄等涉嫌為隱匿關係人交易而財務報表不實、非常規交易、特殊背信及侵占下腳料部分:

一、有罪部分:

(一)侵占下腳料部分:陳玉梅、趙玉女均知「不能將應歸屬遠雄營造、東源營造之鋼筋下腳料變價所得存入趙藤雄個人帳戶」卻仍為之,應認被告2人業務侵占犯行罪證明確。

(二)鴻地公司虛偽增資部分:林立基對犯行坦承不諱,且有相關書證可佐,事證明確,因其行為時之公司法第9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並不處罰實際負責人,故林立基僅成立行法第216、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二、無罪部分:遠雄集團帳載不實、財報虛偽或隱匿、非常規交易及特別背信、植煇及鴻地會計憑證及財報不實部分:

公訴意旨主要論據為本案工程契約實質上係遠雄人壽與遠雄營造、東源營造之交易,但上開被告為規避保險法關係人交易限額規定,向億東等5家公司「借牌」來當形式上的承攬人。然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公報B.21規定,並依本案承攬契約約定,及證人何宗穎、張學仁、陳淳清、朱世琦等人之證述,可證明億東等5家公司確實參與本案工程之施作,並非借牌,億東等5家公司不僅是承攬契約之當事人,也承擔主要的給付責任、存貨風險、信用風險,故本案在會計上應認定為遠雄人壽與億東等5家公司之交易,趙藤雄、趙文嘉、趙信清、許自強、湯佳峯、林湘玲、孫寧生、陳志村、高怡珠、陳宜娟、蕭金花、王清仕、林立基並無公訴意旨主張之會計憑證及財報不實、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等犯行,自應為該等被告無罪之諭知。

檔案下載

  • 1111028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李述德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doc
  • 1111028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李述德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odt
  • 新聞稿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