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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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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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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於110年4月15日宣判,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一、判決結論

黃士修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二、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犯罪事實

被告黃士修於民國109年4月22日下午4時許,在社群媒體臉書(facebook)以暱稱「黃士修」帳號,發表以標題為「香港屈臣氏的CSD口罩囤貨三個月,看市民受苦難道是心理變態?-中衛緊急聲明洩漏事件真相」之文章。告訴人許景程於同年月28日16時許,使用臉書之暱稱「許景程」帳號,與被告在臉書社群媒體網站上有立場不同及相互對立之言論,黃士修在未限制閱覽之不特定多數人點閱瀏覽而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公開網頁留言:「回家多讀書,搞清楚誹謗的構成要件再來吧。不然這樣好了,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等語,辱罵許景程而足以貶損許景程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

(二)理由摘要

1.被告對於留言在臉書公開網頁上指稱告訴人為「小孬孬」一節並未否認。而「孬」字在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之意思,即為不好、壞、懦弱、無膽識之意,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因此,「小孬孬」一詞自屬對他人為輕蔑、嘲諷、貶抑表示,依一般社會通念已使告訴人因此感到難堪,並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之文字。且被告留言緊接於告訴人言論內容下方,足認該言論是針對告訴人。

2.雖被告辯稱其與告訴人討論公共事務,系爭言論是對於告訴人之評價,且是告訴人先對被告攻擊謾罵,而出於維護自身觀點與立場云云。然查:被告先留言以「……你寫這麼一大段,沒有證據只會跳針,你爸媽看到了會很傷心」等語,刻意刺激告訴人,經告訴人留言後,被告則再留言「小孬孬」等語,此已逸脫對於公共事務陳述自身觀點或反駁告訴人意見範疇。而告訴人如附表一、二之留言內容,係屬其個人觀點之陳述,並無於議題討論外針對被告個人攻擊、謾罵之言詞,因此,被告出言辱罵亦非維護自身觀點與立場。因此,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公然侮辱行為,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本院審酌被告未有刑事前科紀錄,素行尚可,而使用臉書公開討論議題時,本應理性為之,不得恣意謾罵嘲弄他人,本件因告訴人對其言論提出質疑,即以小孬孬乙詞侮辱告訴人,顯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當,兼衡其犯後固稱願意公開對告訴人及其父母道歉,然終未能取得告訴人諒解,且飾詞否認犯行,併衡酌被告自陳受有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企業顧問、需扶養母親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造成告訴人名譽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檢察官及被告均得上訴。

四、刑事第四庭  法官 吳明蒼

附件

附表一:

「既然你懷疑中衛報關日期有問題就代表你有證據疫情爆發後口罩還繼續出口,但你就沒有嘛,上面你說中衛的聲明產生的三點疑點是你自己的臆測啊大哥!哪來的製造日期混淆報關日期?這點有沒有根據?製造商年前賣給樂利製藥但四月才開始賣你有本事也調查一下香港那邊來比對是不是才合理?你會說你不是檢調單位無法偵辦是吧?那說到底你就只能臆測po文而已啊你沒打算進一步採取行動或走法律途徑你打算一直po文來干擾網民視聽是嗎?那我可以合理判斷你靠猜測來損毀中衛名譽對吧?最後一點憑你這些文的各種猜測中衛就要提供報關單給你嗎?這就跟韓國瑜選前跳針民進黨都吃香喝辣還貪污一樣的道理反問他就是各種跳針什麼狗屁證據都沒有你還直接表明中衛連偽造的報關單都不願意做說明你確定他們是宣布禁止出口口罩後出口的這部分已經涉及誹謗了知道吧?」

附表二:

言論內容

「這個來自你4/17貼文的留言截圖,也請你再過目一下,關於公司名稱裡有中國就是通敵的,請你回覆,給不出通敵證據你就是誹謗。一樣的標準,台灣中油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北的中國科技大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灣創立的中國人壽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廣播公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鋼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有沒有通敵請調查」之文字,並附上包括「黃士修」帳號留言「都叫『中國』衛生材料生產中心了啊,一定通國」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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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416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10-04-16
  • 更新日期:110-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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