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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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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聲羈更一字第3號被告趙O宇更為裁定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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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聲羈字第242號關於被告趙○宇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108年度偵抗字第1308號),本院更為裁定之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裁定結論

被告趙○宇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貳、理由摘要

一、本院比對卷內資料、現有事證及訊問被告所得,認檢察官已釋明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有逃亡之虞:

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所涉收受賄賂金額極鉅,若將來果因該罪經起訴及判刑,則未來量刑非輕,基於人性畏罪心理,難謂全無選擇逃亡以免身陷囹圄之可能,是其逃匿以規避偵查、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本即甚高;且被告位居要職,具深厚人脈,名下有多筆房產,並自陳曾仲介不動產買賣收取佣金數百萬元,堪認資力甚豐,其有逃亡之動機,亦有逃亡之能力,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

三、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

被告涉犯上開重罪,常伴隨高度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又貪污案件具高度隱蔽性,共犯及相關證人之陳述影響偵查成敗甚鉅,且共犯間本有互為維護、相互勾串之高度誘因,本件被告就其家中遭扣之高額現金無法清楚陳述來源,復對照被告林○騏關於收受款項部分供述不一,均與常情不符,無從排除被告林○騏係囿於職務或其他利害關係而袒護被告之可能,況被告位居立委高位,不論對行賄之業者或行政機關公務員或其聘僱之員工,均有高度影響其等證詞之能力,參以本案目前尚有證人未到案,又部分證人固經檢察官為第一次訊問並具結在案,然本案涉犯期間長達數年,牽涉人員眾多、細節繁雜,本案具體計畫、共犯間分工、犯罪所得去向等,尚待檢察官調閱相關事證並逐一比對卷內事證追查,倘被告透過未予羈押之機會或藉由親信、助理對證人施壓使其等變更證述或掩飾、藏匿犯罪所得,實有致被告涉犯案情陷晦暗不明之危險,足認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

四、本案有羈押之必要:

本案綜上考量,認被告所涉犯罪危害國家法治秩序甚鉅,審酌目前偵辦案件之進度、所涉犯罪規模、參與人數、犯罪金額等本案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再以現今通訊軟體發達,被告透過遠端登入通訊軟體或其他方法與證人聯繫進行勾串或影響渠等陳述之可能性等情,經斟酌比例原則,認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無法防免被告逃亡或與證人勾串或滅證之可能性,故無法替代羈押處分,且為避免被告藉由與他人接見、通信機會進行勾串,並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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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8-08
  • 更新日期:109-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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