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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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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22號酒醉襲警妨害公務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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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O欽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109年6月24日宣判,其判決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陳O欽無罪。

貳、理由摘要

一、檢察官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陳O欽於民國109年1月9日凌晨4時許,醉倒在臺北市區統一超商龍廣門市(下稱統一超商)內,經門市員工撥打110報警後,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之執勤巡邏員警吳O軒及林O廷2人(下合稱員警2人)到場處理。員警抵達後向被告說明,警方係接獲報案前來處理,要求被告出示證件以查明身分,被告竟起身攻擊員警吳O軒,員警2人遂合力制止被告,但遭被告激烈反抗、攻擊,致員警吳O軒受有左手食指紅腫、員警林O廷受有左小腿擦挫傷等傷害(所涉傷害罪嫌部分,員警2人均未提出告訴)。被告嗣經員警壓制在地後,卻口出惡言,以不雅言詞辱罵員警2人,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當場侮辱公務員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罪嫌。

二、理由摘要

(一)被告固有上開所述之醉倒在統一超商門市及對員警施暴及辱罵之行為,但刑事犯罪除客觀上有違法的行為外,主觀上亦須有違法的故意,始能構成犯罪。

(二)本件經法官勘驗員警2人隨身配戴之密錄器錄影檔案,被告於攻擊員警之過程中,呈現語意不清呢喃自語且無法回應員警2人所詢問問題之狀態,僅自言自語答稱其為居民、想要睡覺、沒攻擊性等語,顯與一般智識正常且意識清醒之人有相當差異。再依據員警之職務報告所載,被告經警初喚醒之時,雖以拳腳攻擊,但此時是否回復意識並理解周遭之人、事、物,應有疑問。而員警吳O軒亦證述,被告雖一沒受控制就攻擊人及辱罵不雅言語,但開始做筆錄,意識清楚時,已向員警道歉。由此可證,被告經員警初喚醒之際,應處於未清醒之狀態,並無認知員警身分及員警之執勤狀態。因此,被告於行為當時,既未對員警身分及執法狀態有清楚之認識,其主觀上應無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認識或容任其發生之意思,自不構成檢察官起訴之各項犯罪,應諭知被告無罪。

三、本件檢察官得上訴。

四、刑事第二十一法庭  法官  倪霈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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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22號酒醉襲警妨害公務案件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09-07-16
  • 更新日期:109-07-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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