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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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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80號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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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菊對被告謝寒冰,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宣判,茲說明本件之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判決結論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108年1月28日下午9時50分在中天電視台播出之「新聞龍捲風」節目(下稱系爭節目)中,發表如附件一所示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使不知情之大眾誤認原告擔任高雄市市長期間浪費公帑及不體恤高雄氣爆事件災民,造成原告之社會評價低落,名譽受損,構成侵權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慰撫金)300萬元及在四大報頭版刊登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聲明,回復名譽等語。

二、被告之抗辯:

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高雄市市長官邸(下稱官邸)於98年第4期電費有高達12萬4,406元之情,故被告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陳述,且官邸電費之後每兩個月減至5、6萬元之部分,亦為高雄市政府發佈澄清新聞稿之資料,足見,被告上開陳述亦屬事實。被告為新聞媒體從業人員,針對地方政府官邸電能使用方式,評論其是否有撙節使用或恣意浪費,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屬可受公評之事。又高雄市政府就氣爆事件推動代位求償制度,亦為事實。而高雄市政府於推動求償代位時,未善盡告知災民權利,使災民面臨簽立代位求償同意書後可能無法對高雄市政府求償之窘境,此亦屬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因此,被告於系爭節目上所陳述之內容,是依據真實之事實而為陳述,並不構成侵權行為,並未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及刊登道歉聲明,應屬無據。

 三、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言論關於高雄市市長官邸電費及高雄氣爆事件高雄市政府給付律師報酬使災民簽代位求償同意予高雄市政府之陳述,均為事實。

1.監察院前因媒體相繼報導政府機關首長宿舍電費過高,造成公帑浪費一情,就各機關首長宿舍自93年1月1日至100年8月31日用電費用情形進行調查,並查得高雄市政府98年第4期電費確為12萬4,406元,且高雄市政府新聞局於100年電費澄清網路新聞中,亦承認上開電費高達12萬元之情形,並說明已檢討改進,並減少為每2個月6萬元左右等語。足證被告陳述關於官邸電費之部分,核屬真實。

2.原告雖主張被告明知官邸電費高是導因房屋及設備老舊等,並非原告浪費,及被告使用「每兩個月」一詞,均使閱聽大眾誤認原告有多次電費高昂之情形,造成公眾誤認原告是一個隨便浪費公帑市長的印象,而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按官邸兩個月電費12萬元,嗣後降至6萬元等情為真,已如上述。而電費數額多寡,是否節能或浪費,其基準為何,本即仁智之見,並無絕對標準。而造成高電費之原因諸多,房屋及設備老舊固可能造成高電費,但亦僅為成因之一,原告並未舉證高電費之產生純然因房屋及設備老舊所致,亦未說明為何在發生高電費之前無改善房屋、設備之舉致產生高額電費之原因。因此,官邸高電費之成因應歸究於何處,難以認定,原告指稱被告明知高額電費之原因為房屋老舊一節,尚無可採。且觀察被告整段關於官邸電費之陳述,其重點在於高雄巿官邸電費高居不下,除曾經達12萬元之數額,之後每月亦有5、6萬元,故「每兩個月」一詞,實非閱聽大眾之重點,閱聽大眾著重之重點應是原告在官邸全部之用電情形,原告主張「每兩個月」之用詞造成大眾誤會,導致造成大眾對原告不良印象云云,顯無可採。

3.高雄市八一石化氣爆災害,律師參與求償救助工作要領明載,如有就賠償請求權讓與高雄市政府之事徵詢受災戶,並作有紀錄者,或完成簽屬意願書者,給予5千元至2萬元以上之報酬,可證被告陳述律師參與高雄石化氣爆與災民簽代位求償同意,以核算費用之部分,亦為真實。

4.被告於系爭言論中雖使用「騙」一語,而此語在社會通念上,應係對他人言行作風所為之評價,而非具體事件之陳述,自屬意見表達之範疇,原告主張此部分屬不實事實之陳述云云,應無可採。

(二)被告於系爭言論所為之評論應屬就可受公評之事務,為善意合理之評論。

原告在高雄市長任內,官邸電費為12萬至6萬元之譜,此用電額度是否適當或者浪費,自屬公共事務而可加以評論,被告雖評論其浪費公帑,然為被告主觀意見,亦無真偽可言,應屬言論自由之範疇,不構成侵權行為。又高雄氣爆事件募得鉅額善款,此本係捐助予受災戶,使受災戶除可獲得善款彌補損害,亦可循法律規定向加害人求償,而可有多元之補償管道,高雄市政府推動代位求償制度後,受災戶僅能就賠償或善款二擇一,且因代位求償制度,將導致受災戶可能無法向高雄市政府主張國家賠償責任,已經多家媒體報導。故被告就高雄市政府推動代位求償制度時,有無先曉諭受災戶各該機關及賠償人之權利義務關係,高雄市政府有無規避自己之賠償責任等,均涉及高雄市政府市政業務而與公共利益具有關連性,亦屬社會公眾事務,而為可受公評之事。且被告認為高雄市政府應無不知其亦可能須負賠償責任,卻推動此代位求償同意書之募集,評論此舉為欺騙受災戶之舉而使用「騙」字加以評論,亦非出於惡意,而屬善意合理之評論。且原告為機關首長,其各項作為及發展與國家政治息息相關,牽動社會影響甚鉅,而被告身為媒體工作者,對於受國人關注之議題所為之評論,核屬新聞自由之範疇,是為維護公共論壇之運作,促進民主機制之發展,自應受到較高之保障,而原告於被告發表言論時已擔任總統府秘書長,更能掌握較多社會資源,當可透過新聞媒體澄清高雄官邸電費的使用情形及高雄石化氣爆時是否有清楚向受災者解釋高雄市政府、石化公司及災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被告所為善意合理評論,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三)綜上,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係本於真實之事實,而為事實陳述及善意合理評論之意見表達,自不構成侵權行為,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00萬元慰撫金及刊登道歉聲明云云,即屬無據,應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四、本件原告得上訴

五、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秋萍

附件一

「……,她(指原告)當年就住在官邸裡頭,住在官邸是有24小時警衛守護,大522坪,你知道別的費用不講,光是電費她每兩個月電費新臺幣(下同)12萬!(主持人:哇!她的電費怎麼那麼貴?)是,怎麼會這麼誇張。(主持人:她冷氣是24小時開不關的?)後來她被人家發現了就說對,她說沒有沒有,我們後來有改進,我們現在每兩個月大概只要5、6萬而已。(主持人:兩個月5、6萬!?)第一個,兩個月5、6萬還是很貴,第二個,你有沒有注意到,一被人家發現,她馬上瞬間就可以砍半了!所以以前到底是怎麼浪費!為什麼會浪費掉這麼多的電!所以這到底在幹嘛,所以讓我們覺得說這個好像反正一切是公家的,隨便他們高興怎麼用就怎麼用,是不是這樣的一個心態呢?所以這真的是蠻要不得的。我覺得陳菊現在雖然已經不是市長,可是過去她光這樣的花費多少錢,你看一個月我就算兩個月5萬    好了,一年也30萬,對不對?所以也是非常多的一個錢,所以我覺得做公務員真的不能這樣隨便亂花錢,可是她連公家的錢,都這樣隨便亂花的話,你覺得她對善款會不會比較客氣一點,我跟你講,現在就有人爆出來,顯示什麼?高雄81石化氣爆災害,他們當時居然是用這種論件計酬而且讓律師想辦法去騙災民,每一個你最好都跟我簽代位求償,…」

附件二

道歉聲明

道歉人謝寒冰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參加中天電視台「新聞龍捲風」電視節目錄影之際,未經查證屬實,即指稱陳菊女士有於擔任高雄市長期間,是一個隨便浪費公帑的市長,且不知反省,一再飾詞遮掩;在重大災害發生時,是一個不體恤災民,不照顧市民權益,還趁機在災民傷口上灑鹽的無良市長等不實事項,至陳菊女士之名譽受到嚴重損害,為此表達最高之歉意,並登報道歉以向社會大眾澄清及說明。

道歉人:謝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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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4-10
  • 更新日期:109-04-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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