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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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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565號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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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菊對被告楊玉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宣判,茲說明本件之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判決結論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於其臉書網站個人網頁上,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以未限制閱讀權限方式刊登壹日。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原告之主張:被告明知其任職高雄市長期間並無貪污、挪用公款、挪用氣爆案善款等行為,竟於民國108年8月6日某時許,在被告個人臉書網頁上,公開張貼「…因為民進黨在馬應(英)九當選總統,陳水扁被關以後,沒有資金來源競選,全都是靠新潮流和陳菊在高雄貪污和挪用公款去競選,陳菊在高雄貪污至少500億,趙家寶全部掌握,蔡英文競選經費5億元是陳菊新潮流提供,在每個大學培養組織學生每年花5000萬,…。還有新聞界和名嘴新潮流每年花2億培養自己人,立委競選每個人都得到800萬競選經費,議員每人得300萬經費,都是陳菊貪污所得,由吳乃仁和邱義仁掌握和調動經費,由邱義仁操盤競選,…,調虎離山只要讓陳其邁趕快回到高雄為最急要務,不然的話,僅貪污的500億就足夠把新潮流全部抓進牢,這是為何趙家寶失蹤的原因,…,高雄的上千億驚天大案,掌握在韓國瑜手裡,高雄弊案一炸開,陳菊等新潮流就完了,連支助太陽花去立法院鬧事的錢,也是陳菊挪用氣爆案的善款,關鍵人物趙家寶和吳乃仁,此兩人一個逃之么么(夭夭),一個有蔡菊做靠山守口如瓶。陳水扁是個人戶貪污,蔡菊邁是集體貪瀆犯罪…」之貼文(下稱系爭內容)等不實文字,供他人見聞閱覽,致其個人名譽及社會評價受到負面貶抑,不法侵害其名譽,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及被告臉書網站個人網頁上刊登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一日,以回復其名譽。

二、被告之答辯:108年8月6晚間,其與女兒即訴外人李○鎂在前往歐洲遊學途中,在臉書上見有人轉載原告貪汙500億元內容之貼文。因原告擔任高雄市市長期間,有許多行政瑕疵,例如:氣爆案、慶富案、下水道清淤工程是否落實、校園毒品氾濫、司法不公、高雄市市議員質詢兩套標準,通緝犯趙家寶多年無法緝獲,而韓國瑜市長上任即可緝獲歸案等情,其為高雄市民自有質疑之資格,因而相信系爭內容貼文為真實而在自有臉書網頁貼文。但經李○鎂告知如未查證,應該要刪除等語。其於當日即刪除。但臉書網頁卻被人截圖到處宣傳,實際上其無意在網路上造謠生事。況其非公開貼文,係屬言論自由範疇,亦無人於貼文下按讚或留言,如原告因此受有傷害,亦非應由其負責,伊願意在道義上向原告道歉,但因患有憂鬱症且財產均因遺產官司而被強制執行多年並無資力賠償等語,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判決理由摘要

(一)被告確實於108年8月6日於其臉書網站個人網頁張貼系爭內容,且貼文截圖顯示有「地球」圖樣,足證貼文未設定閱讀權限,任何公眾均可閱讀。

(二)系爭內容指摘原告擔任高雄市長任內貪污至少500億元,提供蔡英文競選經費、培養組織大學生、新聞界及名嘴之花費,及提供公職候選人競選經費,並挪用氣爆案的善款,支助太陽花去立法院鬧事等內容,為足以貶抑原告社會評價之事。

(三)原告迄今未曾因擔任高雄市長任內貪污、挪用公款而遭起訴或判決,且高雄氣爆事故係發生在太陽花學運之後,為公眾週知之事實,故系爭內容指摘原告貪污、挪用氣爆案之善款支助太陽花學運,均非事實。其餘部分被告則自承並未查證,亦不關心,被告率以系爭內容張貼臉書且未設定閱讀權限之方式加以傳述,自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

(四)民事侵權行為之目的,係補救、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故縱僅一、二人知悉此受散布之內容,被害人之名譽在此一、二人心中已受影響,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即構成侵權行為。被告雖刪除貼文,但已有經第三人閱覽後截圖,並於同日媒體亦已閱覽後報導引用,顯已構成對原告名譽之侵害。

(五)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經濟狀況,系爭內容對原告名譽侵害之程度等,及系爭內容於被告貼文前,已在其他臉書頁面上流傳,被告張貼之時間僅一日,暨被告事後仍利用其他媒體影音平台控訴遭人欺負、政治迫害,並無任何道歉行為等情,認被告賠償25萬元為適當,原告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

(六)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以回復名譽,經審酌原告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迄今均擔任總統府秘書長職務,已有相當機會與能力提出證據資料並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反駁,且法務部調查局亦已針對張貼系爭內容之原始來源立案追查,亦有其他網站就系爭內容提出澄清,而被告之臉書僅特定政治傾向之群體瀏覽等情,本院認命被告於其臉書網站個人網頁上以未限制閱讀權限方式刊登道歉聲明一日,應即足以回復原告名譽。

四、本件兩造均得上訴

五、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伊倫

 

附件:

道歉聲明

道歉人楊玉如於民國108年8月6日臉書所貼內容,未經查證屬實,即指稱陳菊女士主政高雄市政府時有貪污、挪用公款、挪用氣爆案善款等行為之不實事項,致陳菊女士之名譽受到嚴重損害,為此表達最高之歉意,以向社會大眾澄清及說明。

道歉人:楊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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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565號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09-03-16
  • 更新日期:109-03-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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