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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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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公益侵占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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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孫道存公益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宣判,茲說明本件之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判決結論

孫道存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犯罪事實

被告孫道存為具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太平洋網球發展基金會(下稱太平洋網球基金會)、財團法人臺北市孫法民文教基金會(下稱孫法民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負責統籌決策該二基金會之運作及財產之保管運用等事務。惟被告前因涉嫌掏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電公司)及逃漏稅捐等刑事及行政裁罰案件,遭投資人求償及行政執行,無法自由運用資金,竟未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與太電公司董事長室專員林慧貞(負責處理上開基金會財產管理運用及被告私人事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多次為清償被告債務或供應日常生活資金等財務周轉需求,自101年6月25日起,接續指示林慧貞及不知情之吳愛娟(亦為太電公司董事長室專員)自前揭二基金會之帳戶提領款項,或以出售孫法民文教基金會股票等方式,將基金會財產挪為私用,嗣後再不定時回補款項,以此方式循環挪用而侵占太平洋網球基金會及孫法民文教基金會之資產,總計侵占太平洋網球基金會新台幣(下同)3,779萬元、孫法民文教基金會二帳戶內各6,841萬159元及3,319萬7,262元,共計1億3,939萬7,421元。

二、判決理由摘要

(一)犯罪行為之認定:

被告侵占太平洋網球基金會及孫法民文教基金會之財產,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林慧貞所證述相符,並有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財產清冊等證據可稽,被告犯行明確應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本院審酌被告擔任本案基金會董事長,本當恪盡職責,妥慎管理基金會,竟因個人需款孔急,罔顧基金會之託付,侵占基金會財產數額高達1億3,939萬7,421元,侵害基金會之財產法益,亦重創社會信賴關係,被告顯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有不當,應予非難。惟被告於警詢中即已對其公益侵占犯行供承不諱,坦然面對司法審判,且未飾詞狡辯,而被告事後回存太平洋網球基金會3,842萬5,802元,回存超過侵占金額達63萬5,802元;回存孫法民文教基金會7,967萬元及2,811萬8,811元,所回存超過侵占數額亦達618萬1,390元。可見被告已知悔悟,犯後態度堪認良好,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判決結論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105年10月17日被告雖指示林慧貞自孫法民文教基金會帳戶內提出940萬元購買台支支票,交予案外人韓中原940萬元。但辯稱係購買孫法民文教基金會所需不動產,為支付買賣價金而提領,並提出以孫法民基金會為買受人之買賣契約書為證。經查:上開買賣契約價金2175萬元之給付,係以面額940萬元及1235萬元之支票給付,其中支票940萬元部分確實為被告提款所購買之台支支票,亦有被告提出支票影本二紙可證。顯見被告所辯上非全然無可採信。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亦有侵占此940萬元款項之行為,自難逕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倘成立犯罪,則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公益侵占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

三、本件被告及檢察官均得上訴。

四、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思帆、法官吳志強、法官吳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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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公益侵占案件新聞稿odt
  • 發布日期:109-03-19
  • 更新日期:109-03-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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