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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審理計畫書
審理計畫書*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
案由:公共危險案
壹、期日、程序及地點:
編號 |
期日或程序 |
日期及時間 |
處所 |
一 |
選任期日 |
113年5月20日 09:00-12:30 |
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庭第2法庭、第1法庭(延伸法庭)(視具體選任進度可能提前或延後結束) |
如您未被選任成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不需參與以下程序 |
|||
二 |
宣誓程序 |
113年5月20日 14:20-14:30 |
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庭第2法庭 |
三 |
審前說明程序 |
113年5月20日 14:30-16:00 |
本院寶慶院區評議室暨個別詢問室 |
四 |
審理期日 |
113年5月21日 09:00-17:30 113年5月22日 09:00-17:30 |
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庭第2法庭 |
五 |
預備庭期 (審理) |
113年5月23日
|
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庭第2法庭(如未使用則提前評議) |
六 |
評議 |
113年5月24日 09:00-16:00 |
本院寶慶院區評議室暨個別詢問室(視具體審理進度可能提前或延後評議)
|
七 |
預定宣判日期 |
113年5月24日 16:00 |
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庭第2法庭(視具體評議進度可能提前或延後宣判) |
貳、審判程序預定進行事項及時間:
(如您未被選任成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不需參與以下程序)
一、第一次審判期日(113年5月21日 星期二
程序類型 |
進行事項 |
預定時間 |
開庭前說明 |
被告涉犯罪名及相關概念解釋 |
09:10-09:30 |
起始程序 |
審判長行人別訊問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審判長為罪名及權利告知 被告、辯護人表明對起訴犯罪事實之意見 |
09:30-09:50 |
開審陳述 |
檢察官開審陳述(20分鐘) |
09:50-10:10 |
辯護人開審陳述(20分鐘) |
10:10-10:30 |
|
準備程序結果 之說明 |
審判長說明事實部分爭點整理之結果及證據調查之方式 |
10:30-10:40 |
暫休庭:休息/確認請求釋疑 |
10:40-10:50 |
|
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 |
檢察官書證及物證之調查
|
10:50-12:00 |
檢察官、辯護人訊問被告
|
12:00-12:20 |
|
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訊問被告 |
12: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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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 |
12:30-14:00 |
|
事實及法律辯論 |
檢察官、辯護人事實及法律辯論
|
14:00-14:50 |
暫休庭:休息/確認請求釋疑 |
14:50-15:00 |
|
證據調查程序(科刑) |
書證及物證之調查
|
15:00-16:00 |
暫休庭:休息/確認請求釋疑 |
16:00-16:10 |
|
證據調查程序(科刑) |
鑑定人(丙50)之調查
|
16:10-17:40 |
二、第二次審判期日(1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程序類型 |
進行事項 |
預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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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說明 |
量刑之說明 |
09:10-09:30 |
||
起始程序 |
審判長行人別訊問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審判長為罪名及權利告知 |
09:30-09:40 |
||
證據調查程序(科刑) |
證人OOO(丙42)之調查
|
09:40-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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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休庭:休息/確認請求釋疑 |
10:50-11:00 |
|||
證據調查程序(科刑) |
證人OOO(丙37)之調查
|
11:00-12:00 |
||
午休 |
12:00-14:00 |
|||
關於被告科刑之證據調查程序 |
檢察官、辯護人訊問被告
|
14:00-15:00 |
|
|
關於被告科刑之證據調查程序 |
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訊問被告(20分鐘) |
15:00-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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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辯論 |
告訴代理人代告訴人陳述意見(20分鐘) |
15:20-15:40 |
|
|
暫休庭:休息/確認請求釋疑 |
15:40-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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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辯論 |
檢察官科刑辯論(40分鐘) |
15:5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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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護人科刑辯論(40分鐘) |
16:30-1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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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最後陳述 |
被告最後陳述(10分鐘) |
17:10-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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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議/宣判(113年5月24日 星期五)
程序/進行事項 |
預定時間 |
評議【180分】 |
09:30-12:30 |
午休 |
12:30-14:00 |
評議【150分】 |
14:00-16:30 |
宣示判決 *視先前程序進行情形,宣判時間可能有提前或延後之情形;以法院當庭宣示之宣判時間及程序實際進行情形為準。 |
16:30-17:00 |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