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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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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審理計畫書

字型大小:

審理計畫書*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

案由:公共危險案

壹、期日、程序及地點:

 

編號

期日或程序

日期及時間

處所

選任期日

113年5月20日

09:00-12:30

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庭第2法庭、第1法庭(延伸法庭)(視具體選任進度可能提前或延後結束)

如您未被選任成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不需參與以下程序

宣誓程序

113年5月20日

14:20-14:30

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庭第2法庭

審前說明程序

113年5月20日

14:30-16:00

本院寶慶院區評議室暨個別詢問室

審理期日

113年5月21日

09:00-17:30

113年5月22日

09:00-17:30

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庭第2法庭

預備庭期

(審理)

113年5月23日

 

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庭第2法庭(如未使用則提前評議)

評議

113年5月24日

09:00-16:00

本院寶慶院區評議室暨個別詢問室(視具體審理進度可能提前或延後評議)

 

預定宣判日期

113年5月24日

16:00

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庭第2法庭(視具體評議進度可能提前或延後宣判)

 

 

 

 

貳、審判程序預定進行事項及時間:

(如您未被選任成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不需參與以下程序)

  

      一、第一次審判期日(113年5月21日 星期二

程序類型

進行事項

預定時間

開庭前說明

被告涉犯罪名及相關概念解釋

09:10-09:30

起始程序

審判長行人別訊問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審判長為罪名及權利告知

被告、辯護人表明對起訴犯罪事實之意見

09:30-09:50

開審陳述

檢察官開審陳述(20分鐘)

09:50-10:10

辯護人開審陳述(20分鐘)

10:10-10:30

準備程序結果

之說明

審判長說明事實部分爭點整理之結果及證據調查之方式

10:30-10:40

暫休庭:休息/確認請求釋疑

10:40-10:50

關於事實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

檢察官書證及物證之調查

  1. 提示書證物證(40分鐘)
  2.  
  3.  
  4.  
  5.  
  6.  
  7.  
  8.  
  9. 播放影片(含表示意見共20分鐘)
  10.  
  11.  
  12.  
  13. 辯護人表示意見(10分鐘)

10:50-12:00

檢察官、辯護人訊問被告

  1. 檢察官(10分鐘)
  2. 辯護人(10分鐘)

12:00-12:20

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訊問被告

12:20-12:30

       午休

12:30-14:00

事實及法律辯論

檢察官、辯護人事實及法律辯論

  1. 檢察官(25分鐘)
  2. 辯護人(25分鐘)

14:00-14:50

暫休庭:休息/確認請求釋疑

14:50-15:00

證據調查程序(科刑)

書證及物證之調查

  1. 檢察官(30分鐘)
    1. 提示書證物證
      •  
      •  
      •  
  2. 辯護人(30分鐘)
    1. 提示書證物證
      •  
      •  
      •  

15:00-16:00

暫休庭:休息/確認請求釋疑

16:00-16:10

證據調查程序(科刑)

鑑定人(丙50)之調查

  1. 檢察官主詰問(含鑑定人簡報說明25分鐘,共45分鐘)
  2. 辯護人反詰問(30分鐘)
  3. 國民法官庭補充訊問(15分鐘)

16:10-17:40

二、第二次審判期日(1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程序類型

進行事項

預定時間

開庭前說明

量刑之說明

09:10-09:30

起始程序

審判長行人別訊問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審判長為罪名及權利告知

09:30-09:40

證據調查程序(科刑)

證人OOO(丙42)之調查

  1. 檢察官主詰問(30分鐘)
  2. 辯護人反詰問(30分鐘)
  3. 國民法官庭補充詢問(10分鐘)

09:40-10:50

暫休庭:休息/確認請求釋疑

10:50-11:00

證據調查程序(科刑)

證人OOO(丙37)之調查

  1. 辯護人主詰問(30分鐘)
  2. 檢察官反詰問(20分鐘)
  3. 國民法官庭補充詢問(10分鐘)

11:00-12:00

午休

12:00-14:00

關於被告科刑之證據調查程序

檢察官、辯護人訊問被告

  1. 檢察官(30分鐘)
  2. 辯護人(30分鐘)

14:00-15:00

 

關於被告科刑之證據調查程序

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訊問被告(20分鐘)

15:00-15:20

 

科刑辯論

告訴代理人代告訴人陳述意見(20分鐘)

15:20-15:40

 

暫休庭:休息/確認請求釋疑

15:40-15:50

科刑辯論

檢察官科刑辯論(40分鐘)

15:50-16:30

 

辯護人科刑辯論(40分鐘)

16:30-17:10

 

被告最後陳述

被告最後陳述(10分鐘)

17:10-17:20

 

         

 

三、評議/宣判(113年5月24日 星期五)

程序/進行事項

預定時間

評議【180分】

09:30-12:30

午休

12:30-14:00

評議【150分】

14:00-16:30

宣示判決

*視先前程序進行情形,宣判時間可能有提前或延後之情形;以法院當庭宣示之宣判時間及程序實際進行情形為準。

16:30-17:00

 

 

 

  • 發布日期:113-04-08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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