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閱卷聲請狀,註明案號、股別,並記載預計何日何時閱卷(須至少二個工作日前申請)。
委任他人閱卷時,受任人須有委任狀,並準備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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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問題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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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4-2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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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補發聲請狀及繳納聲請費(裁定正本、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各100元)。
[ 110-04-27更新 ] -
須持法院所發之公文,向戶政事務所聲請戶籍謄本,再將該謄本寄至法院(請註明案號、股別)。
[ 110-04-27更新 ] -
A:可攜帶您所收到之繳費裁定,親自至本院一樓單一窗口或新店辦公大樓一樓收費櫃台繳納;如不方便到法院時,可至郵局買匯票,抬頭載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註明您所繳納之案號、股別,再寄給法院。
亦可以憑本院所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規費繳款單:
a.金融機構臨櫃繳款:於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內持繳款單至臺灣銀行或
所屬分行臨櫃繳款。(臨櫃手續費10元)
b.實體 ATM 轉帳: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至自動櫃員機轉
帳。
c.網路 ATM 轉帳:二十四小時皆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至 WEB ATM 轉
帳。
以上a.b.c.d.之使用說明我們均會連同補費裁定、附上規費繳款單一併寄給您。
[ 110-04-27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