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國民法官需要經過三次的抽選,第一次是由地方政府抽選,再由地方法院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審查,獲選者稱之為備選國民法官。第二次是法院抽選,獲選者稱之為候選國民法官,需要出席選任程序。第三次是在選任程序中,從出席的候選國民法官中抽選,抽中且不具有不選任事由者稱之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