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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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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嫌遭違規監視器拍攝詐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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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下旬某日,因知悉黃○○與蕭○○、王○○、卓○○及少年劉○○、鄭○○等人因涉嫌殺人案件,在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郭○○認有機可乘,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即先後與卓○○之父親卓嵩○、劉○○之母親李○○等人接觸,並主動與尚未到案之黃○○母親邱○○聯繫,先向邱○○稱:黃○○一切平安,已給黃○○生活費,並準備安排黃○○到大陸去云云,以取得邱○○之信任;繼而向邱○○諉稱:死者林○○家屬係黑道,另一傷者許○○傷勢嚴重,現尚坐在輪椅中,如前往與死者及傷者家屬洽談,將遭對方打死云云,以阻止邱○○與死者及傷者家屬進行接觸,欲讓邱○○無法知悉黃○○之涉案程度;郭○○並向邱○○誑稱:黃○○當時手持開山刀砍殺被害人之頭部,連被害人頭部所戴之安全帽都破掉,所有犯罪情節都被路旁之車輛違規超速監視照相器材給拍攝下來云云,以示其對黃○○所涉案情之瞭解,致邱○○信誤其所言。郭○○旋即進一步向邱○○暗示佯稱:其有親戚在地檢署任職,有錢比較好辦事,可花錢解決官司,其已準備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要讓其他在押被告獲得交保,如果黃○○聘請律師,到案時即可獲得交保云云;致邱○○因而陷於錯誤,欲交付金錢讓郭○○處理黃○○之官司。嗣邱○○因與該署司法志工談及上情,經該署司法志工認有異樣,向該署政風室反應而循線獲悉上情,郭○○始未詐騙得逞。因認其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未遂罪嫌。

案經臺灣○○地方法院判決,被告郭○○無罪;

臺灣○○地方法院檢查署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分院,以上訴非有理由,駁回上訴,不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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