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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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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行泡茶暫緩執行詐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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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因常去○○市○○路000號「○○茶行」泡茶,而認識經營該茶行之葉○、葉松○父子與葉松○之同居人黃○○。

  嗣葉松○與黃○○先後因六合彩賭博案件涉訟,陳○○即向黃○○佯稱介紹一人(即盧○○),可以把事情壓到後面,不用去執行等語,迨台灣高等法院○○分院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日與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分別對葉松○與黃○○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陳○○即與盧○○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陳○○於八十三年初帶黃○○前往盧○○經營之○○西餐廳認識盧○○後,獲悉葉松○與黃○○二人因六合彩賭博罪,已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恐入獄服刑,無人照顧彼二人所生出世未久之小孩,而希望延後執行等情,認為有機可乘,陳○○再於同年三月五日帶盧○○至○○茶行介紹葉○認識,盧○○向葉○與黃○○佯稱其有背景,認識○○市議員翁○○,有辦法把葉松○與黃○○案件壓下來,報到執行單擺在最後,就可以不用去執行,葉松○的通緝(遭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發佈通緝)也可以擺平,把葉松○及黃○○二人戶籍遷到高雄,比較好處理,葉松○部分需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黃○○部分則需要六十萬元等語,陳○○亦在一旁附和盧○○很有辦法,可以擺平這件事等語。

  嗣於同年月七日,盧○○及陳○○二人前往○○茶行找葉○,葉○要求盧○○簽發本票,盧○○於是簽發本票四紙予葉○,用以擔保後,葉○旋即陷於錯誤,而與盧○○(陳○○在茶行等待)至○○市第○信用合作社(現改制為○○銀行)領取一百五十萬元交付盧○○,由盧○○領取後再回到上開茶行偕同陳○○離去,數日後,又在其「○○茶行」住處,交付六十萬元給盧○○。陳○○自盧○○處共分得佣金二成約四十餘萬元。另盧○○向葉○、黃○○索取葉松○及黃○○之身分證與印章,並指示不知情之第三人,於同年七月一日至○○市○區戶政事務所,以葉松○與黃○○委託盧○○名義,將葉松○與黃○○二人戶籍自○○市○○路000號辦理遷移至○○縣○○鎮○○路000號,因該戶無人認識葉松○與黃○○而未能得逞。

  盧○○再於同年月十八日將葉松○與黃○○二人戶籍,遷移至○○縣○○鄉○○村○○路000號葉○親戚處,而致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傳拘黃○○未著,於同年十月十四日對黃○○發佈通緝。嗣黃○○、葉松○分別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與八十八年七月十日為警緝獲並發監執行後,葉○向盧○○、陳○○催討二百十萬元時,二人均避不見面,始知受騙。
 
  案經葉○訴請台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案經臺灣○○地方法院判決,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分處被告陳○○有期徒刑陸月、盧○○壹年;被告二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分院上訴駁回,不得上訴。
  • 發布日期:110-04-28
  • 更新日期:110-04-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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