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貳、提存款繳納方式及應行注意事項

字型大小:
一、提存款繳納方式

 

繳納
方式
說明
備註
支票
以臺灣銀行營業部為付款地,本院為受款人之即期票據繳納,等同現金,當天入帳。如非以臺灣銀行營業部為付款地之支票繳納提存款,繳納當日,只能發給臨時收據,須俟票據交換兌付後,始得發給正式收據,完成提存物繳納。
 
匯款
匯入銀行:臺灣銀行公庫部
匯入帳號:005040000154
匯入戶名:臺北地方法院匯款專戶
臺灣銀行洽詢電話:02-2349-3037
*以匯款繳納提存金應注意事項,詳二、匯款繳納提存金應行注意事項。
*須負擔匯費。
匯款人匯款時請於匯款申請書填寫下列資料:
1、繳納「款別」及「案號」。
2、匯款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電話。
匯款後,請攜匯款收據,至本院收費處開立收據,完成繳費。
金融卡
金額限制:每張上限200萬元(可多卡使用)
需負擔跨行手續費10元
現金
 
 
 
備考
臺灣銀行公庫部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1段120號
電話:02-2349-4123分機103~108
臺北地方法院收費處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電話:02-2314-6871
分機6914~6916、6349、6350、6356、6357

 

 

二、匯款繳納提存金應行注意事項
 (一)、匯入銀行:臺灣銀行公庫部、匯入帳號:005040000154、匯入戶名:臺
    北地方法院匯款專戶。
 (二)、相關匯款作業程序請先電詢或親洽臺灣銀行公庫部(地址:臺北市中正
    區貴陽街一段120號2樓、電話:02-23494123轉103~108分機)或公
    庫部派駐本院服務櫃檯(電話:02-23493037),並請留連絡人姓名及電
    話等資料。
 (三)、為避免辦理溢(短)繳款作業困擾,匯款金額請務必與提存金之金額相
    符,款項請逕匯入臺灣銀行公庫部:帳號「005040000154」;戶名「臺
    北地方法院匯款專戶」。並請匯款銀行以速件辦理。
 (四)、匯款人匯款時請於匯款申請書填註:
   1、繳納提存金。
   2、匯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3、聯絡電話。
 (五)、民事提存金匯款人即為提存人。
 (六)、匯款人於款項匯妥後,請攜帶匯款收據,於上班時間(上班日上午8:
    30至17:30)至本院服務中心收費櫃檯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並辦理提存
    相關程序,以免影響權益。
 (七)、款項匯入專戶,於未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前,若不欲提存,欲退還匯款
    者,可逕洽臺灣銀行公庫部〔電話詳前開(二)〕辦理退款,該公庫部將
    扣除退款作業手續費(如匯款匯費、開立臺灣銀行支票成本費用等)後,
    無息返還。
 (八)、退款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1、親自辦理:請檢具匯款收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至臺北市中正
     區貴陽街一段120號2樓,臺灣銀行公庫部辦理。
   2、代理人辦理:請檢具匯款收據正本、委託書正本、關係人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至上開地點辦理。
   3、以書信申請:請檢附匯款收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掛號郵寄
     至臺北市貴陽街一段120號2樓、收件者:臺灣銀行公庫部。
   4、款項無息以開立臺灣銀行支票或匯款方式(依匯款人或其代理人指定
     )退還,指定以匯款退還者,請併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九)、款項匯入專戶並經開立上開國庫存款收款書或收據者,若因故無法提存
    ,須退還款項,請向本院各業務承辦單位聲請發還。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