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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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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認證事件基本注意事項(1)到場請求人應備文件(2)代理人應備授權文件(3)公證費用標準表(4)文件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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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公、認證手續共同說明

應到場之人

一、請求人本人
原則上請求人或當事人(如契約雙方都是當事人,如借貸、贈與、租賃、買賣等,契約如有保證人,保證人亦為當事人)需親自到公證處提出請求。
二、委任(授權)代理人
需提出合法代理文件(即參、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時,代理人應備之授權文件),證明有權代理請求人本人辦理公、認證。
三、見證人、通譯
(一)如請求人為視覺障礙或不識文字者,應自行選任一位見證人到公證處在場見證。
(二)如請求人使用公證人所不通曉之語言,或為聽覺、聲音、語言障礙,而不能用文字表達自己意思,應自行選任一位通譯到公證處傳達意思或翻譯。

到場者應備之身分證明文件

一、請求人為個人
(一)本國人:國民身分證、護照(需在有效期間內)
(二)外國人:護照、居留證(需在有效期間內)
(三)港澳、大陸居民: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需在有效期間內)。
二、請求人為非個人之商號、公司、法人:負責人應親自到場並攜帶上述身分證件及下列文件:
(一)本國獨資或合夥商號:商業登記抄本正影本及商號大小章。
(二)本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影本及公司大小章。
(三)人民團體: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正影本及大小章。
(四)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正影本及大小章。
(五)外國公司在台已辦理分公司登記: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正影本及分公司大小章。
(六)外國公司在台未辦理分公司登記,係派代表人在境內設立辦事處:辦事處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代表人印章

請求人本人不能到場時,代理人應備之授權文件

(一)請求人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提出請求時,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但依事件性質(如身份行為之結婚)或法令特別規定(如遺囑),則不得代理,需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二)由代理人提出請求,公證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者,得拒絕請求。(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2項)

(三)代理人需提出請求人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以下擇一方式之授權證明:

1.授權公證書或經認證之授權書
2.其他公務機關證明之授權書
(1)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
(2)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3.授權書+印鑑證明書
(1)代理個人:
授權書及該個人由戶政事務所核發六個月以內的印鑑證明書, 授權書上須蓋用與印鑑證明上相同的印鑑章。
(2)代理商號:
授權書及該負責人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六個月內的印鑑證明書,授權書上須蓋用與印鑑證明上相同的印鑑章。
(3)代理本國公司:
※以下所提及之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或辦事處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核發時間若超過六個月時,需另檢附三個月以內由經濟部或縣市政府工商單位核發之抄錄正本一份。
A.代理本國公司:
授權書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正影本,授權書上加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上之大小章。
B.代理本國分公司時:
授權書及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正影本授權書上加蓋分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登記表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另提出負責人個人印鑑證明。(參照司法院秘書長97.02.18秘台廳民三字第0970001845號)
(4)代理人民團體或財團、社團法人:
授權書及法人印鑑證明書或圖記證明(須六個月內),授權書上須加蓋印鑑或圖記證明上大小章。
(5)代理外國公司在台灣分公司或辦事處:
外國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授權書上加蓋外國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立(或變更)登記表上之大小章。
(6)代理外國公司未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該外國公司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公司設立登記、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及授權書。

其他應備文件

請參照常見公、認證事件各細項說明,如其他公、認證事件,由公證人依具體個案裁量曉諭當事人提出。
 

公證費用標準表:公證費用標準表.pdf

文件份數:

文件份數原則上應視當事人需求而定
(一)若為大陸地區使用之文件,通常請當事人自行準備五份,由公證人認證後,公證處留存一份,轉寄海基會與大陸各省市自治區之公證協會各一份,兩份交由當事人持往大陸地區使用,若當事人需求超過五份文件,則每份加收新台幣貳佰元整。(公證法第128條)
(二)持往國外使用之文件,公證人認證後,公證處留存一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與各國駐台使領館或辦事處若需留存,請當事人自行斟酌使用數量。
(三)契約或協議書通常為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法院公證處留存一份,若當事人需更多份數,請申請加發正本。
(四)遺囑認證通常為一式三份,給當事人兩份,法院公證處留存一份。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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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人應備文件pdf
  • 到場請求人應備文件pdf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2-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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