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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公、認證事件–如何辦理赴大陸結婚用「單身及與大陸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聲明書」認證?
大陸婚姻登記條例於2003年10月1日頒布實施,國人赴大陸結婚,除須就本人「單身」之事實為聲明外,並須就「與大陸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為聲明,而辦理認證。
請求認證手續如下︰
一、應到場之人
聲明是性質上不能代理的行為,因此擬結婚之本人必須要親自到場請求辦理。
二、應攜帶之文件
(一)聲明書五份。
本處有現成例稿可供填寫。也可在此下載本處提供之大陸結婚用(單身且無近親血緣)聲明書例稿。
(二)聲明人的國民身分證正本、私章。
(三)攜帶:
1. 聲明人於認證前五日內所請領之「個人」現戶戶籍謄本五份。(*注意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2.曾經結過婚,但配偶已死亡者 →另向原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死亡證明書影本五份。
3.曾經結過婚,但已經離婚者 →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發給離婚協議書影本五份,或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謄本五份。
(四)帶大陸結婚對象之基本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大陸居民證號碼等),須填寫於聲明書上。(建議攜帶大陸結婚對象的居民身分證影本,以備核對所填寫的資料是否正確)
(五)大陸地區另行要求之其他證明文件(請自行向大陸地區確認)
三、公證費用︰新台幣500元。
四、辦理流程︰
※備考:如係因在大陸置產貸款或其他原因等,需證明自己為單身,但是並不是要赴大陸結婚,則另請參考本處「如何辦理中文單身宣誓書認證」之手續說明。
(一)向本處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2元。
(亦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
(二)請求書上「請求人」欄內,填寫聲明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及聯絡電話;「請求認證之文書名稱」欄內請填寫聲明書即可。
(三)將需要認證之聲明書(未自備者可向服務台索取例稿)填妥後,連同上述請求書交由服務台收件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五、本處地址、電話
本處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台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
語音查詢電話:(02)89193866#5388
聯絡電話:(02)89193866#5250
「因具體個案差異,說明或有不足之處,仍依相關法令辦理。」
檔案下載
- 公證-大陸結婚用(單身且無近親血緣)聲明書pdf
- 發布日期:110-04-22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