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2679號廖宏恩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小字第26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宏恩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2679號原告創鉅有限合夥與被告廖宏恩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慧怡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267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被 告 廖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柒仟零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 發布日期:113-09-05
- 更新日期:113-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