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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8064號王定功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3年度司票字第1806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定功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8064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徐志宗、王錦華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06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定功
相 對 人 王定功
徐志宗
王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3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書 記 官 丁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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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9-05
- 更新日期:113-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