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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000184號蕭莉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子113毒聲字第18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蕭莉婷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毒聲字第184號蕭莉婷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蕭莉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莉婷 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284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莉婷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慧娟
- 發布日期:113-06-17
- 更新日期:113-06-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