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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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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446號王嘉恩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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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4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嘉恩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446號原告吉生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與被告凱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嘉恩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446號
原   告 吉生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國書
訴訟代理人 胡嘉峯
被   告 凱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能
被   告 王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凱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貳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王嘉恩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凱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被告王嘉恩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凱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貳仟零陸拾陸元、被告王嘉恩以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捌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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