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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5890號馬興文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慧字第458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馬興文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589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馬興文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慧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5-28
- 更新日期:112-05-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