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凃美緻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昕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凃美緻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凃美緻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7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凃美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5,542元,及其中新臺幣285,000元部分,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20,132元部分,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9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9,77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書 記 官 陳玉鈴
股 別:昕股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