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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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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922號陳萬何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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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592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萬何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592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萬何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下午2時32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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