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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02號傅懋璿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交111易字第50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傅懋璿111年9月16日14時30分準備程序庭期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502號傅懋璿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傅懋璿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於當事人之傳票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當事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準備程序庭期為111年9月16日14時30分於本院二樓第20法庭。
四、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黃傳穎
股別:交股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