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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992號人吳耀棋(即吳淑真之繼承人)、吳萬里(即吳淑真之繼承人)、吳淑琴(即吳淑真之繼承人)、吳淑敏(即吳淑真之繼承人)、吳淑萍(即吳淑真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卯字第49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耀棋(即吳淑真之繼承人)、吳萬里(即吳淑真之繼承人)、吳淑琴(即吳淑真之繼承人)、吳淑敏(即吳淑真之繼承人)、吳淑萍(即吳淑真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99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耀棋(即吳淑真之繼承人)、吳萬里(即吳淑真之繼承人)、吳淑琴(即吳淑真之繼承人)、吳淑敏(即吳淑真之繼承人)、吳淑萍(即吳淑真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王盈淳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1-06-27
- 更新日期:111-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