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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護字第42號蘇啟瑤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1年度護字第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蘇啟瑤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護字第42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蘇啟瑤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甲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繼續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1-05-14
- 更新日期:111-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