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護字第42號蘇啟瑤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1年度護字第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蘇啟瑤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護字第42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蘇啟瑤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主文:准將受安置人甲自民國111年4月26日起繼續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1-05-14
  • 更新日期:111-05-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