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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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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媒體報導誤載本院109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貪污等案件被告蘇震清已獲准許保外就醫之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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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就本院准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下稱臺北看守所)戒護被告蘇震清就醫之裁定誤解為本院已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因而報導被告蘇震清已獲本院准許停止羈押,保外就醫,為避免社會大眾誤解,特此提出澄清如下:

本院109年度原矚重訴第1號貪污等案件之被告蘇震清於109年9月22日經本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現羈押於臺北看守所。被告蘇震清因罹患疾病而有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之必要(即戒護就醫),臺北看守所依據羈押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禁止接見通信之羈押被告戒護就醫前,必須經裁定羈押法院之准許)檢具診斷資料送本院審核,本院於109年10月29日裁定准許臺北看守所護送被告蘇震清至醫療機構醫治,就醫後即返還臺北看守所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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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11-04
  • 更新日期:109-11-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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