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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親職教育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庭得裁定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對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本院親職教育固定於每個月第一週星期四晚上辦理。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