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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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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支票票款,利息部分得否請求?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該從何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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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支票票款時,利息部分得依票據法之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息6%計算,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因此,支票票款的請求,應表明原因事實,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參考法條:票據法第133條。
  • 發布日期:110-04-27
  • 更新日期:110-04-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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