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提存款繳納方式及應行注意事項
繳納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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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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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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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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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臺灣銀行營業部為付款地,本院為受款人之即期票據繳納,等同現金,當天入帳。如非以臺灣銀行營業部為付款地之支票繳納提存款,繳納當日,只能發給臨時收據,須俟票據交換兌付後,始得發給正式收據,完成提存物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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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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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入銀行:臺灣銀行公庫部
匯入帳號:005040000154
匯入戶名:臺北地方法院匯款專戶
臺灣銀行洽詢電話:02-2349-3037
*以匯款繳納提存金應注意事項,詳二、匯款繳納提存金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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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負擔匯費。
匯款人匯款時請於匯款申請書填寫下列資料:
1、繳納「款別」及「案號」。
2、匯款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電話。
匯款後,請攜匯款收據,至本院收費處開立收據,完成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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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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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限制:每張上限200萬元(可多卡使用) |
需負擔跨行手續費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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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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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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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公庫部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1段120號
電話:02-2349-4123分機103~108
臺北地方法院收費處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電話:02-2314-6871
分機6914~6916、6349、6350、6356、6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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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匯款繳納提存金應行注意事項
(一)、匯入銀行:臺灣銀行公庫部、匯入帳號:005040000154、匯入戶名:臺
北地方法院匯款專戶。
(二)、相關匯款作業程序請先電詢或親洽臺灣銀行公庫部(地址:臺北市中正
區貴陽街一段120號2樓、電話:02-23494123轉103~108分機)或公
庫部派駐本院服務櫃檯(電話:02-23493037),並請留連絡人姓名及電
話等資料。
(三)、為避免辦理溢(短)繳款作業困擾,匯款金額請務必與提存金之金額相
符,款項請逕匯入臺灣銀行公庫部:帳號「005040000154」;戶名「臺
北地方法院匯款專戶」。並請匯款銀行以速件辦理。
(四)、匯款人匯款時請於匯款申請書填註:
1、繳納提存金。
2、匯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3、聯絡電話。
(五)、民事提存金匯款人即為提存人。
(六)、匯款人於款項匯妥後,請攜帶匯款收據,於上班時間(上班日上午8:
30至17:30)至本院服務中心收費櫃檯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並辦理提存
相關程序,以免影響權益。
(七)、款項匯入專戶,於未開立國庫存款收款書前,若不欲提存,欲退還匯款
者,可逕洽臺灣銀行公庫部〔電話詳前開(二)〕辦理退款,該公庫部將
扣除退款作業手續費(如匯款匯費、開立臺灣銀行支票成本費用等)後,
無息返還。
(八)、退款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1、親自辦理:請檢具匯款收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至臺北市中正
區貴陽街一段120號2樓,臺灣銀行公庫部辦理。
2、代理人辦理:請檢具匯款收據正本、委託書正本、關係人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至上開地點辦理。
3、以書信申請:請檢附匯款收據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掛號郵寄
至臺北市貴陽街一段120號2樓、收件者:臺灣銀行公庫部。
4、款項無息以開立臺灣銀行支票或匯款方式(依匯款人或其代理人指定
)退還,指定以匯款退還者,請併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九)、款項匯入專戶並經開立上開國庫存款收款書或收據者,若因故無法提存
,須退還款項,請向本院各業務承辦單位聲請發還。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