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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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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拍賣報廢小客車八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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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公告拍賣本院報廢小客車八輛。
依據: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公告事項:
一、
拍賣時間: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
二、
拍賣地點: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
三、
應買應備文件:
(一)
應買人如為公司,應提出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最近一期繳稅證明文件,並攜帶公司大小章。
(二)
應買人如為自然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件登記參加拍賣。
四、
查看標的物時間:113年3月27日下午2時至5時30分,前往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27號查看標的物。(聯絡人:林祐誠,電話:02-23311567#3006)
(一)
本件為第二次拍賣。
(二)
拍賣標的物:
1、
自用小轎車一輛(轎式,型式:GL24SDA中華,排氣量:2378CC)。
2、
自用小轎車一輛(轎式,型式:GL24SDA中華,排氣量:2378CC)。
3、
自用小轎車一輛(轎式,型式:GL24SDA中華,排氣量:2378CC)。
4、
自用小轎車一輛(轎式,型式:GL24SDA中華,排氣量:2378CC)。
5、
自用小轎車一輛(轎式,型式:GL24SDA中華,排氣量:2378CC)。
6、
自用小轎車一輛(轎式,型式:CEFIRO A33T日產,排氣量:1995CC)。
7、
自用小轎車一輛(轎式,型式:CEFIRO A33T日產,排氣量:1995CC)。
8、
自用小轎車一輛(轎式,型式:CEFIRO A33T日產,排氣量:1995CC)。

(三)
本件以競標方式拍賣,八輛自用小客車合併拍賣,且應合併出價,並以現場出價最高且達本院所訂底價者得標,得標人必須當場以現金繳交價金,並於三日內領取拍賣標的及將標的物上之機關名稱字樣予以抹除。
(四)
本件拍賣之八輛自用小客車,係繳銷牌照,可繼續掛牌使用。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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