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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792號游劉華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37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游劉華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3792號原告王創鋒與被告游劉華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下午4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