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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丁字第196648號陳秀鳳(即陳秀卿之繼承人)、陳秀芬(即陳秀卿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丁字第1966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秀鳳(即陳秀卿之繼承人)、陳秀芬(即陳秀卿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6648號債權人李宗豪與債務人陳秀鳳(即陳秀卿之繼承人)、陳秀芬(即陳秀卿之繼承人)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台北OO商業銀行OO分行(原OOOO商業銀行OO分行)收取如說明二之存款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