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936號韓商煒伲雅大宇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賢鎮)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小字第9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韓商煒伲雅大宇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賢鎮)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936號原告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韓商煒伲雅大宇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
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936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游豐賓
陳立為
被 告 韓商煒伲雅大宇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賢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
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伍拾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零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