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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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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32號張子扉(原名張玉琦、張書榕)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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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23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子扉(原名張玉琦、張書榕)
          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33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子扉(原名張玉琦、張書榕)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3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張子扉(原名張玉琦、張書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起算至截止日 (民國) 信用卡 24,568元 24,291元 15 自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小額信貸 236,731元 236,731元 16 自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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