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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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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448號洪乃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9月15日民事表示意見第三狀繕本、112年9月26日民事表示意見第四狀繕本、112年11月23日民事表示意見第五狀繕本、113年4月2日民事表示意見第六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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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乃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9月15
   日民事表示意見第三狀繕本、112年9月26日民事表示意見
   第四狀繕本、112年11月23日民事表示意見第五狀繕本、1
   13年4月2日民事表示意見第六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4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上午11時20分
    ,在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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