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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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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691號陳又甄(原名陳瑞瑛)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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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26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又甄(原名陳瑞瑛)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691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又甄(原名陳瑞瑛)間返
          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69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彭昱愷  
被      告  陳又甄(原名陳瑞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柒仟參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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