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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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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601號施芃彣、施凱翔之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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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辛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施芃彣、施凱翔之判決及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及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施芃彣、施凱翔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鄭汶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   告 謝蘊珠   
訴訟代理人 葉健群
被   告 周育正
周聖鈞
羅偉誠
張亦芸
李家祺
李昱潔
           彭俊洪
簡裕峯
陳欩融
林尚志
許碧芳
洪元品
張義雄
黃麗香
許竹宜
石哲一
羅紀鶯
楊文雄
上十八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被   告  劉松昌
何淑慎(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吳圓(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淑靜(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淑雅(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秀窈(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建呈(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施芃彣 
施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光輝公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有決議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件(光輝公寓鄰居LINE群組對話紀錄)
 

編號
時間(民國)
對話人
對話內容
卷宗頁數
1
109年3月21日
10:38、10:39
Kenneth 楊
原訂三月份將召開住戶會議,但受疫情影響,故延後舉行…目前委員124 2F范先生、126  4F劉先生、126 5H楊先生已服務二屆,衷心期昐能有更多住戶能一起參與
店補卷第62頁
2
109年5月13日
11:28
Kenneth 楊
現任管委會建議,為了鼓勵大家參與公共事務,提案修改委員產生與補助辦法,如下:一、委員由住戶輪流擔任,年二名,由各棟各派一名參加。輪值順序以協議或抽籤決定,請未任職過的住戶優先擔任
店補卷第64頁

110年7月21日11:40
林尚志
各位鄰居朋友,大家好,管委會已完成第一次報告,內容詳上傳的檔案。
店補卷第123、124頁
4
110年11月17日10:20
林士楷Jerry
各位所有權人與住戶好:管委會將於110年11月27日1000~1200召開管委會,請各位住戶參加當面討論社區相關事宜,相關開會資訊如下:…會議內容:⒈委員交接—感謝上屆委員林尚志先生林玉款小姐的辛勞付出,2021委員:126 2F林先生、126 5F楊先生、120 4F周先生,先公告2022年委員為120 3F&124 1F
店補字第128頁
5
110年11月19日21:48
蘊珠
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2 …召集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5條規定…而由民國110年7月21日林尚志主委所提供之「光輝公寓大廈(社區)110年管委會第一次書面報告」附件五資料中,126號2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是為周先生,並非林先生,依上述條例之規定,本次光輝公寓區分有權人會詓召集人資格恐有不符之嫌,若開會恐會議無效,為確保會議之合法性,建請確認召集人資格或改由符合資格之區分所有權人另行擇期召開會議
店補卷第129頁
6
110年11月20日13:44
林士楷Jerry
麻煩大家確認一下是否改變這次會議的召集人,這個我設定一下投票請各位參與
店補卷第129頁
7
110年11月20日13:46、13:47
林士楷Jerry
【【投票】是否變更11/27會議召集人】時間到明天晚上,在麻煩大家
店補卷第129頁
8
110年11月22日23:50
林士楷Jerry
【【投票已結束】是否變更11/27會議召集人】
店補卷第205頁
9
110年11月22日17:36
林士楷Jerry
管委會考量上次區分權人建議,改於110年12月11日1000~1200召開管委會,召集人周育正先生擔任,請各位住戶參加當面討論社區相關事宜,相關會資訊如下:⒈委員交接—感謝上屆委員林尚志先生、林玉款小姐的辛勞付出…
店補卷第132頁
10
110年11月25日08:50
Kenneth 楊
育正兄,會議時間是12/11(六)10:00AM,能否麻煩您擔任這次會議召集人,感謝
 
店補卷第213頁
11
110年11月25日08:51
周育正
12/11可以
店補卷第213頁
12
110年11月25日10:15
Kenneth 楊
士楷&聖鈞兄,會議時間就訂在12/11週六10:00早上,由周育正先生任召集人。地點我再確認下
店補卷第213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01號
原   告 謝蘊珠   
訴訟代理人 葉健群
被   告 周育正
周聖鈞
羅偉誠
張亦芸
李家祺
李昱潔
           彭俊洪
簡裕峯
陳欩融
林尚志
許碧芳
洪元品
張義雄
黃麗香
許竹宜
石哲一
羅紀鶯
楊文雄
上十八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嘉宏律師
被   告  劉松昌
何淑慎(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吳圓(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淑靜(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淑雅(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秀窈(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何建呈(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
施芃彣 
施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何淑雅(即何常吉之承受訴訟人)「住、居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居同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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