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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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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113號袁本文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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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袁本文之家事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2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13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2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袁本文得於庭期前本院辦公時間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下午2時30分及113年8月27日下午2時30分,均在本院新店第3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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