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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48673號徐慧敏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辰字第486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慧敏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867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徐慧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本院112年4月14日北院忠112年度司執辰字第48673號、112年8月10日北院忠112司執助辰字第13513號保險扣押執行命令,就保單號碼(○○、○○、○○)部分,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