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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07號凌茂舜(Lim Mao Soon)之更正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凌茂舜(Lim Mao Soon)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凌茂舜(Lim Mao Soo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一頁第二十九行中關於「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