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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824號許萌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3年度訴字第8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2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萌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俊伊
被 告 啟邦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亮瑜
被 告 許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