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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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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824號許萌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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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3年度訴字第8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萌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2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萌得隨時
    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薛德芬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俊伊  
被      告  啟邦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亮瑜  
被      告  許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應給付之利息
應給付之違約金
1
100萬元
84萬9,988元
自112年8月7日起至112年11月6止,按年息2.585%計算
自112年9月7日起至112年11月6止,按左開利率10%計付
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93%計算
自112年11月7日起至113年3月6止,按左開利率10%計付
自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付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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