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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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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1678號陳子賢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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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小字第167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子賢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1678號原告許文睿與被告陳子賢間
      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上午11時整
      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3-05-10
  • 更新日期:113-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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