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929號彭鑫旺(原名彭鎮祥)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3年度北簡字第19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鑫旺(原名彭鎮祥)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92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彭鑫旺(原名彭鎮祥)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92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送達代收人 蘇芷萱
被 告 彭鑫旺(原名彭鎮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502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7.7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508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3.7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8,0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一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