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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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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13號李善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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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訴字第16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善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1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善忠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李善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866元,及自民國99年3月8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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