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13號李善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訴字第16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善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1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善忠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李善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866元,及自民國99年3月8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