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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35號蘇杰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春113撤緩字第3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蘇杰廉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撤緩字第35號蘇杰廉聲請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蘇杰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股別:春股
書記官 田芮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撤緩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杰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56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582號、112年度執緩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