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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95017號蔡明杰即蔡招堂之併案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節字第950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明杰即蔡招堂之併案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50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明杰即蔡招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4849號併入貴股113年度司執字第15374號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節股書記官
股 別:節股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