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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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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08號楊啓祥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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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13年度婚字第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啓祥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8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啓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婚字第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三、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參拾元;如有一期遲誤履行,其後之6期均視為到期。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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