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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6723號黃家豪之民事處分書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2672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家豪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6723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黃家豪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處分書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送達代收人 陳琬妮
相 對 人 黃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票字第26723號本票裁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核發之確定證明書,本院處分如下:
一、因相對人黃家豪未經合法送達,上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二、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3-05-09
- 更新日期:113-05-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