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75號蕭嘉甸之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安113年度訴字第97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嘉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蕭嘉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蕭嘉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壹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單位元;年利率:%)
編號 | 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年利率 | 利息請求期間 |
1 | 小額信貸 | 363,730 | 363,730 | 15.60 | 自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
2 | 小額信貸 | 239,587 | 239,587 | 15.60 |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
股 別:安股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